夫妻财产 | 中青首页 | 免费论文 | 代写论文 | 论文发表 | VIP会员 | 站点地图 | 收藏本站 |
中青资料网
 | 网站首页 论文中心 实用文档 个人简历 演讲稿 自考成考 社会学 法律常识 职场技巧 公务员考试 法律文书 |
您现在的位置: 中青资料网 >> 范文大全 >> 法律常识 >> 婚姻继承 >> 夫妻财产

夫妻财产

文章出处:中青范文       发布时间:2006-3-8

夫妻财产分为两部分: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指: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处分的权利。对归属夫妻个人所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号法释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号法释对生活困难的界定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两种情形。同时规定了生活困难一方的补助应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的现金、物质中支付,对离婚后没有住房的,还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本站广告:


相关文章列表:
 如果觉得本篇范文可以,点击收藏本文! [收藏到ViVi] [收藏到365Key] [返回顶部↑
 法律常识分类
 基本常识  权益常识
 法律程序  保险保障
 劳动房产  婚姻继承
 公证诉讼  法律文书
 婚姻继承最新文章
· 未提及婚内强奸通奸等问题 新
· 无效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间所
·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 遗赠与生前赠与的区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婚姻法到底怎么改?专家提出
· 无效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间所
· 新婚姻法十问十答
·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界定
· 离婚后的抚养费
 婚姻继承热门文章
· 夫妻财产
· 未提及婚内强奸通奸等问题 新
· 无效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间所
·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 遗赠与生前赠与的区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婚姻法到底怎么改?专家提出
· 无效婚姻如何分割同居期间所
· 新婚姻法十问十答
·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界定
 范文频道统计
 免费范文: 5453 篇
 付费范文: 3235 篇
 范文评论: 1645 条
 范文阅读: 145545 人次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