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 中青首页 | 免费论文 | 代写论文 | 论文发表 | VIP会员 | 站点地图 | 收藏本站 |
中青资料网
 | 网站首页 论文中心 实用文档 个人简历 演讲稿 自考成考 社会学 法律常识 职场技巧 公务员考试 法律文书 |
您现在的位置: 中青资料网 >> 范文大全 >> 法律常识 >> 权益常识 >> 国家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文章出处:中青范文       发布时间:2005-12-19

《残疾人保障法》对于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残疾人教育,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一条、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损资助学。

  第二十二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三条、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斑,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的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二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掊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五条、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学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国家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站广告:


相关文章列表:
 如果觉得本篇范文可以,点击收藏本文! [收藏到ViVi] [收藏到365Key] [返回顶部↑
 法律常识分类
 基本常识  权益常识
 法律程序  保险保障
 劳动房产  婚姻继承
 公证诉讼  法律文书
 权益常识最新文章
· 论个人秘密的刑法保护
· 农村老人如何要求“五保供养
· 一次性抚恤金应如何发放?
· 老人再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 网络公司兼并如何保护 ?
· 法律对军婚有哪些规定?
· 什么是妇孺福利?其主要内容有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样解
· 国家法律对军官退出现役有何
· 中国教师法
 权益常识热门文章
· 国家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 论个人秘密的刑法保护
· 农村老人如何要求“五保供养
· 一次性抚恤金应如何发放?
· 老人再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 网络公司兼并如何保护 ?
· 法律对军婚有哪些规定?
· 什么是妇孺福利?其主要内容有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怎样解
· 国家法律对军官退出现役有何
 范文频道统计
 免费范文: 5453 篇
 付费范文: 3235 篇
 范文评论: 1645 条
 范文阅读: 145545 人次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